关于印发《问鼎在线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职院〔2016〕2号
院属各部门:
《问鼎在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9日
问鼎在线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机制,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确保招标投标工作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凡纳入政府招标投标的项目(如物品采购、工程建设、服务保障等),由学院招标办与项目所属部门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及办理程序共同负责实施。招标办负责项目网上申报,项目所属部门负责到市政府采购科办理具体采购手续、合同签订、货物验收入库,招标办负责办理项目资金支付申请手续,项目所属部门负责财务报销手续等。
第三条 学院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货物(含设备、软件、家具、物资、教材、图书)采购项目、20万元以下服务项目、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等,经市财政局批准纳入校内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招标投标原则
第四条 学院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凡是校内招标投标活动,都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不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 学院招标投标活动采用集体决策原则。招标方式、邀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等均按照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院招标投标活动执行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
第三章 招标投标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凡是纳入校内招标投标的项目,有关部门在完成项目批准手续和资金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须在时效期内向招标办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供项目批文或者经济立项文件,同时报纪检监察处备案审查,经纪委签署审查意见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八条 招标办根据项目金额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报主管领导商定招标方式。
(一)招标方式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操作:
1.工程与维修类项目、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2.特殊情况下,货物类项目、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为我院招标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的含义均以国家有关法规的解释为准,所有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限定的范围。
(二)项目所属部门可以提供拟邀标的投标单位的建议名单。但最后确定的邀请投标单位中,项目所属部门建议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一半。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其它招标方式所邀请的投标单位和询价厂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程序:
(一)项目所属部门向招标办提出招标采购申请(项目技术参数要求电子稿),同时向纪检监察处报备审查。
(二)招标办审查项目任务书和技术参数资料后,和项目所属部门共同拟定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2.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3.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4.对投标人的资质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5.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6.对投标报价的要求。
7.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在校园网和学院公示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函。
(四)招标办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或邀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五)招标办按照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收集投标文书、相关资料、货物样品,过时不予受理。
(六)举行开标、评标会议。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招标办根据招标内容确定,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应邀请职工代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投标人有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纪检监察处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发售标书、开标评标过程全程跟踪监督。
(七)招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由项目所属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合同审核签字,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和封装。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招标办应拒收。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招标办可以安排项目所属部门采用公开答疑或书面答疑形式向所有投标单位释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四条 开标评标会议程序如下:
(一)招标办负责人主持会议并介绍本招标项目情况,商定并宣布本项目的评标、定标办法。
(二)纪检监察处代表查验投标单位资质与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当众查验《投标书》密封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专家逐个分阅《投标书》,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情况和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进行审核,并交流评议。如果需要,可请投标单位说明有关情况。
(四)确定中标排序后,评委代表、纪检监察处代表须在评标结论书中签字,与会人员均须在招标会议纪要上签字。
(五)向所有投标单位公布中标单位或中标候选单位排序情况。
第十五条 中标
(一)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资质条件、报价、施工组织设计等得分排序,确定1-3名中标候选单位。
(二)第一中标候选单位收到学院书面中标通知以后,应在一周内与招标办订立书面合同。
(三)学院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由招标办负责退还中标单位。
(四)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十六条 中标单位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项目支解转让他人。未经学院同意,中标单位将项目转让他人或支解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中标无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不履行与学院订立的合同的,或履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并参照招标投标法给予罚金处理,同时取消将来参与我院投标竞标的资格。
第十八条 流标及处理办法
在校内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明确宣布流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投标单位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四)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招标办应将流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流标以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应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重新招标时,应标单位仍不足三家的,经用户单位申请、专家确认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条款后,招标办可以决定改为其它招标方式。
第五章 责任与纪律
第十九条 在校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学院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章办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不徇私情、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院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凡是与投标人有亲友关系或有个人切身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参加学院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对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学院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标的、投标人与学院工作人员串通标底的,或以其它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或向学院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照,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校内外投标法人参加学院建设项目、物资采购项目投标的,或以其它方式干涉学院招标投标活动的,如是校内人员,学院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是校外人员,参照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依法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招标完成后,项目所属部门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并牵头组织招标办、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组对招标的货物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签字办理入库手续。经律师签署法律审核意见的合同要递交招标办,由招标办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招标结束后,所有招标投标资料要报纪检监察处归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凡未严格按合同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学院招标办提出异议或向学院纪委投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省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矛盾时,以政府法律法规为准。学院原先颁发的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有矛盾之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招标办负责解释。
发文部门:新校区建设